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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本文编辑:kui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关注热度: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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