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炒股入门 | 股票学习 | 实战技巧 | 炒股经验 | 短线技巧 | K线技巧 | 看盘技巧 | 选股技巧 | 名人炒股 | 炒股绝招
网上炒股 | 计算工具 | 基金知识 | 债券知识 | 期货知识 | 外汇知识 | 黄金知识 | 保险知识 | 银行知识 | 信托知识 | 权证知识
当前位置:酷爱发股票网 >> 信托知识 >> 浏览文章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本文编辑:kui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关注热度: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 7 页,第 [1] [2] [3] [4] [5] [6] [7]

©2008 kui8.com 酷爱发股票网-股票学习,财经知识
渝ICP备07000580号